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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卫群科技 时间:2017-06-13 13:59 作者:卫群科技编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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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对具备一定规模,且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信息化基础条件较好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包含批发市场等)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予以补助,补助范围包括根据...
一、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对具备一定规模,且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信息化基础条件较好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包含批发市场等)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予以补助,补助范围包括根据追溯体系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软硬件(含基础设施)投入、更新、改造,与产品追溯密切关联的设备设施投入,企业二维码等追溯技术推广应用,系统对接等费用。
企业申报的追溯系统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不高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及纳税满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应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能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工作,及时报送各类进度报表。
(二)建设内容应符合《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16〕284号)有关要求。且项目须于2016年6月后开工建设。
(三)已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其他专项、行动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在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虚假等问题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企业失信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商务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四)实际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应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
(二)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入选的示范项目进行进度跟踪,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取消示范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申报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伪造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发票等,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商务局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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