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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来源:卫群科技    时间:2018-08-30 11:32    作者:卫群科技编辑     浏览:
摘要:日前,安庆市出台《安庆市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全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在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以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

日前,安庆市出台《安庆市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全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在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以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记录“进货、销售、贮存”食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是食品销售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按照方案,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销售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记录的信息应当前后衔接,环环相扣,并全面反映食品销售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题原因的现象。
 
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纸质、自建电子形式或通过第三方电子追溯平台,记录、保存食品安全信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安全信息。
 
10月份前完成大型食品批发企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12月底前完成全部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销售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加强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建立追溯制度、追溯制度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损毁、灭失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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