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河南省卫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关于我们| 技术优势| 联系我们| 繁體中文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0371-66782878

业务咨询热线:

0371-66782878

邮件: wellking001@wellking-china.com

电话:0371-66782878

传真:0371-66782525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八大街报国大厦604室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非法印制条码最高罚3万元

来源:卫群科技    时间:2015-08-04 13:26    作者:卫群科技编辑     浏览:
摘要:我们买东西时,商家会扫描商品条码来确认价格,便于人们付款。那么,相关部门如何管理商品条码呢?昨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 中,对此进行...

我们买东西时,商家会扫描商品条码来确认价格,便于人们付款。那么,相关部门如何管理商品条码呢?昨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对此进行明确。同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20日前,您可以将建议和意见,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邮编:710006)或传真至87294498,或发送邮件至jjyijian@126.com反映。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共23条,从申请、管理、适用范围再到违法处罚,形成较全面的一套法律体系。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县级以上政府应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等预包装产品,应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销售者应积极采用商品条码;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覆盖原商品条码;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印刷企业为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印刷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监督销毁,处以货值30%至50%的罚款。

上一篇:推进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下一篇:泰顺畜产品启用二维码溯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