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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卫群科技 时间:2017-05-31 11:15 作者:卫群科技编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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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食药监办保化〔2017〕10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食药监办保化〔2017〕10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总局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坚持企业自建、政府指导的总体工作思路,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在实现纸质记录可追溯的基础上,利用二维码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监控、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去向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购、产、销、存四个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切实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产品、查询原因。
二、职责分工
省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制定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南。
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组织、协调、指导试点企业开展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辖区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的实施细则;选取试点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企业(批发、连锁总部和直销公司,以及有条件的示范店);对试点企业信息化追溯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争取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市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试点经营企业的信息化追溯试点工作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试点经营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试点内容
(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以产品为主线,在质量管理体系下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制度,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物料检验、产品购进、销售过程等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各项生产经营记录在能够实现纸质可追溯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采购、生产、流通各个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采用二维码等现代化手段实现产品追溯要求。提高企业质量工作效率,实现有效质量管理。
(二)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数据信息应上传至省局信息化监管平台,经营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购、销、存数据信息应上传至各市、县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出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及时高效的查找到企业、产品、批次等具体信息及问题产品在辖区的定位分布,做到准确应对。并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信息、关键控制点及操作人员信息、产品的出厂检验信息、物料供应商资质信息、物料购进检验信息等关键信息,对问题产品做到快速定位,减少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消费者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等,可以了解产品的原料、生产、检验、经营过程等信息,初步辨识产品真伪,增强公众参与度和企业认知度。
三、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梯度推进”的原则,以三年时间为试点建设周期。
(一)试点工作启动阶段(2017年)。指导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下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制度,采用纸质记录实现可追溯;并在此基础上,每个地市选择1~2家生产企业(无生产企业的地市选择重点经营企业)开展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二)试点全面展开阶段(2018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实现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全覆盖;每个地市选择10家重点经营企业开展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指导零售企业采用纸质记录实现可追溯。
(三)试点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实现在产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全覆盖;30%重点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继续深化、完善零售企业纸质化追溯体系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每市选取30家零售企业开展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领导组,学习借鉴相关行业的成功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下,建立和完善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要抓好试点企业的检查,定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
(三)确定试点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分布情况,产品安全风险、企业规模或管理能力等情况,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企业,分步分批实施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
(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载体,积极宣传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效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让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到作为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宣传先进典型,提升消费者对可追溯企业的认知度,扩大品牌效应。
(五)及时总结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信息化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实施细则,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试点企业名单。2018年、2019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年度试点企业名单;每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